长山基督教堂“以堂带点”附属活动点经费管理规定
一、总则
1. 为规范长山基督教堂(以下简称“主体教堂”)对各附属活动点的经费管理,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结合“以堂带点”管理模式,制定本规定。
2. 附属活动点经费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3. 各附属活动点所代收的奉献款,扣除核定备用金后的余额,应及时上缴并统一存入主体教堂对公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其收入归属对应附属点,通过辅助核算进行区分。
4. 附属活动点的小额支出由本点自行管理;大额支出由主体教堂统一审核、统一支付,从该附属点对应的奉献收入中列支。
5. 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宗教事务管理要求执行。
二、收入管理
1. 附属活动点代收奉献款须使用主体教堂指定方式,不得通过私人微信、支付宝等个人账户代收。
2. 附属活动点不得自行开立银行账户,不得私自留存现金。
2.1 附属点备用金限额由主体教堂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单个附属点备用金最高不得超过核定金额(建议不超过5000元)。备用金需指定专人保管,实行“定期核销、按月盘点”制度,盘点记录报主体教堂备案。
3. 附属点代收的奉献款,扣除核定备用金后的余额,应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主体教堂财务人员,并统一存入主体教堂对公账户,不得截留、拖延。
4. 奉献款移交时,由主体教堂财务人员开具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监制的统一收据,并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确认。
5. 主体教堂会计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各附属点奉献款全额计入“捐赠收入”科目,并按附属点设置辅助核算,确保收入归属清晰。
6. 附属点财务联络员应于每季度5日前与主体教堂核对上季度奉献款到账情况,并在本点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支出管理
1. 附属活动点经费支出实行分级管理:
(1)小额支出由附属点自行审批、自行支付,支出范围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并保留完整凭证备查。
(2)大额支出由附属点提出书面申请,附支出明细及相关凭证,经主体教堂财务管理机构审核后,提交主体教堂管理组织集体研究批准,由主体教堂统一支付,从该附属点对应的奉献收入中列支。
2. 小额支出与大额支出的具体金额标准由主体教堂另行制定并备案。
3. 支出范围包括宗教活动开展、场所日常维护、房屋修缮、必要办公开支、公益慈善活动等合法用途,不得用于与宗教活动无关的支出。
4. 所有支出须凭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报销,并按审批权限执行。
5. 主体教堂按附属点辅助核算项目核销支出,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跨点调剂。
四、会计核算管理
1. 主体教堂对各附属活动点实行“统一科目、独立核算”制度,在相关会计科目下按附属点设置辅助核算。
2. 辅助核算设置要求如下:
(1)建立“附属活动点”辅助核算类别。
(2)为每个附属活动点设立独立核算项目,项目名称与实际名称一致。
(3)建议对项目进行编码,如A01、A02、A03等,便于管理和系统识别。
(4)将“捐赠收入”“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与辅助核算项目关联,确保收入、支出均能按附属点独立核算。
(5)不设置往来科目,不通过债权债务科目核算附属点资金。
3. 奉献款应按其收入性质计入“捐赠收入”科目,并按附属点辅助核算;不得计入往来科目。
4. 主体教堂财务人员应按月对附属点收入、支出进行核算,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5. 附属点应建立收入、支出台账,按月与主体教堂核对数据。
五、决算管理
1. 每年年末,附属点应配合主体教堂编制年度决算,如实反映本点经费收支情况。
2. 主体教堂汇总各附属点决算形成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信教群众公示。
六、财务公开与监督
1. 附属点每月公示本点小额支出明细及主体教堂拨付资金的收支明细;主体教堂每季度汇总各附属点财务情况进行公示。
2. 主体教堂设立财务监督小组,负责对附属点经费收支、核算、财务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主体教堂财务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申请有权拒绝支付,并向管理组织报告。
4. 信教群众对经费使用有疑问的,可向监督小组或主体教堂提出查询,相关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七、档案管理
1. 主体教堂统一归档保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审批文件、收据存根等资料,保管期限符合国家规定。
2. 附属点应及时将小额支出凭证、公示材料等移交主体教堂归档,不得私自留存或销毁。
3. 会计档案查阅须经批准,在指定地点进行,不得带离或复制。
八、责任追究
1. 财务人员存在伪造凭证、虚列支出、账实不符等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 附属点未按规定上缴奉献款、私设账目、截留资金、未按规定公示的,主体教堂将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财务人员和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附则
1. 本规定由长山基督教堂管理组织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原有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