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山基督教堂民主管理组织规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与目的
为规范前郭县长山基督教堂(以下简称“本堂”)民主管理工作,保障宗教活动合法有序开展,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爱国爱教、荣神益人”宗旨,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圣经教导与本堂实际情况,继承教会优良历史传统,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核心原则
本堂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积极推动基督教教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度融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与工作目标
本规章适用于本堂民主管理组织建设、日常事务管理、宗教活动开展、人员管理、财产管理等各项工作,全体教职人员、工作人员及信众均应严格遵守。民主管理组织作为本堂日常事务管理核心机构,工作目标是团结带领全体信众走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的道路,以教会使命为中心,开展敬拜真神、传扬福音、成全圣徒等事工,发扬基督博爱精神,积极服务社会。
第二章民主管理组织结构
第四条组织组成与任期
民主管理组织由教牧人员、信徒代表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织成员每届任期5年,70周岁以下成员连选可连任,70周岁以上成员原则上不再参与换届选举。组织成员产生、调整,应先征求属地基督教“两会”意见,再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负责人设置
民主管理组织设主任1名(为本堂负责人)、副主任1-2名。主任、副主任通过民主协商与表决产生,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确需延长的,须经组织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属地宗教事务部门与“两会”备案。民主管理组织可根据本堂事工需求,设立教务事工、行政后勤、财务监督、安全管理等专项工作小组,各小组依据民主管理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接受组织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工作要求
民主管理组织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信徒意见建议,坚持分工协作、同心合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治理教会,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第三章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资格
第七条普通成员资格
民主管理组织普通成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受洗满5年,连续在本堂(活动点)参加聚会6年以上,参与教会事工3年以上,坚定爱国爱教立场,敬虔爱主爱教会;
2. 信仰纯正、持守真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教会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竭力维护教会合一;
3. 教内教外有良好声誉,家庭见证美好,在信众中树立正面榜样,具备一定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
4. 身心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文化修养,年龄在30-65周岁;
5. 灵性生命成熟,谦卑奉献,积极传播正能量,自愿为本堂事工服务。
第八条主任、副主任资格
除满足第七条规定外,主任、副主任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 信仰根基牢固、真理认知清晰,灵命成熟稳重,在信众中享有较高威望;
2. 坚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自觉抵制各类非法干扰,有良好社会影响;
3. 兼具深厚的圣经知识与文化素养,心胸开阔、顾全大局,对教会事工有强烈使命感与责任感,具备较强组织治理能力;
4. 年龄一般在30-70周岁,确因本堂特殊需要,70周岁以上需继续担任的,须经组织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属地宗教事务部门与“两会”备案;
5. 敬畏真神、诚实无伪,忠心履职尽责,勇于担当奉献。
第四章民主管理组织职责
第九条主任职责
1. 统筹本堂各项工作安排,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堂运行安全负总责;
2. 严格管理本堂公章使用,实行公章使用登记制度,明确审批权限,重要文件用印需主任签字并留存复印件归档;
3. 召集并主持堂务各类会议,督促各工作小组贯彻落实组织决议;
4. 审核各工作小组工作计划与总结,审批财务报销单据,签署重要文件、协议及合同,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学习;
5. 牵头总结上年度工作成效,组织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与目标。
第十条副主任职责
1. 协助主任开展日常管理工作,主动分担具体事务;
2. 参与工作计划研讨与重大事项决策,积极提出合理建议;
3. 主任因病因事缺席或受主任委托时,代理行使主任职责,保障工作连续性。
第十一条民主管理组织集体职责
(一)事工管理
1. 规范安排各类聚会、礼拜及圣礼活动,保障宗教活动有序开展,避免出现混乱;
2. 加强讲台监督管理,提升牧养质量,坚决防范异端邪说传播、教会分裂及各类非法违法活动;
3. 定期组织信徒及工作人员开展信仰教育、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守法意识与防异端侵扰能力;
4. 编订完善信徒名册,妥善保管教会史料、档案及各类文件,健全会议制度与工作机制;组织会议议事时,一般事项需经组成人员半数以上通过,大宗购置、圣职人员推荐等重大事项需经2/3以上组成人员通过;
5. 依据圣经教导、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基督教“两会”规章制度,结合本堂实际,制定教牧人员工资福利、社保医保、退休等制度,明确事工及义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与发放办法;
6. 指导、督促各工作小组开展工作,与各小组充分协商重大事项,确保组织决议有效落实。
(二)财务管理
1. 设立专门财务监督管理小组,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规范奉献箱开启、记账、收据出具、现金存款等流程;
2. 严禁向信徒派捐或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如受洗费、婚丧服务费等);
3. 财务收支每季度向信众公示,年度财务报告经第三方审计后公布,并报属地宗教事务部门;
4. 严格执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单笔支出超过10000元的,须经组织集体讨论并获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执行。
(三)财产与事务管理
1. 本堂财产属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由民主管理组织统一管理,指定专人或小组负责,建立健全财产登记、清查制度;聚会用房、附属生活用房等不得擅自转让、抵押、作为实物投资或馈赠他人;
2. 做好总务保障工作,包括房产维护修缮、水电管理、环境整治及安全防范等,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每月开展1次安全巡查,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确保全员掌握“一懂三会”知识。
(四)合规与防御
坚持“自治、自养、自传”原则,坚决抵制境内外各类破坏、干扰及异端思想侵蚀,维护本堂合法权益与正常秩序。
第五章民主管理组织会议
第十二条常规会议
民主管理组织每季召开1次常规会议,主要总结上月工作、解决存在问题、调整工作计划、完善本季工作方案,参会人员为全体组织成员。
第十三条扩大会议
每年召开1-2次扩大会议,邀请热心教会事工、关注本堂发展的信徒代表列席,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提升管理民主化水平。
第十四条会议纪律
严格遵守会议保密原则,决议正式公布前,参会成员不得泄露会议内容,严禁以任何名义煽动信徒干扰民主管理组织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会议记录
每次会议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详细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题、讨论情况及决议,及时存档备案;重要会议决议需在会议结束前向全体参会人员宣读,经组织成员当众签名确认后,连同相关图片资料一并归档。建立电子与纸质双重档案,专人负责、定期归档。
第六章劝惩
第十六条主任、副主任罢免
经民主管理组织2/3以上成员联名检举,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出罢免决定:
1. 利用职权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2. 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给本堂造成重大损失的;
3. 生活作风严重不端,严重损害教会形象的;
4. 随从异端、信仰严重偏差,带头制造纷争的;
5. 半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堂务工作的;
6. 蓄意制造教会分裂、破坏教会合一,拒不听从组织劝告的。
罢免决定作出前应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调查材料与处理文书存档;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属地宗教事务部门或“两会”申请复核。罢免决定须先征求属地基督教“两会”意见,再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相关人员处理
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教职人员及本堂主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作出警告、撤销职务或辞退决定:
1. 严重扰乱正常聚会、管理组织工作秩序或会议秩序的;
2. 传播异端邪说、信仰出现严重偏差,经屡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3. 生活作风不端,损害教会形象与声誉的;
4. 争名夺利、拉帮结派、搬弄是非,带头制造纷争的;
5. 因自身原因给本堂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且不思悔改的;
6. 蓄意制造教会分裂、破坏教会合一,拒不服从管理组织决议与劝告的;
7. 违反会议保密原则,传播不实信息、搬弄是非,给本堂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8. 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消极怠工的。
处理决定作出前应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调查材料与处理文书存档;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属地宗教事务部门或“两会”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处理程序与报备
对存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或其他严重错误的相关人员,民主管理组织需调查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书面报属地宗教事务部门及上级宗教团体备案。相关人员的罢免、辞退,应先征求属地基督教“两会”意见,再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涉及教职人员的,按教职人员认定程序逐级上报,由省基督教“两会”依据《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作出是否革除圣职或撤销教职身份的决定,撤销教职身份的需报宗教事务部门撤销备案。
第十九条重大纠纷处理
本堂发生民主管理组织无法解决的重大纠纷时,应及时向属地宗教事务部门及上级基督教“两会”报告;对拒不接受调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作出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职务的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生效与修订
本规章经民主管理组织会议表决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3年2月28日版本同时废止)。本规章的修订需经组织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先征求属地基督教“两会”意见,再报属地宗教事务部门及上级基督教“两会”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备案清单
本堂需将以下事项纳入备案目录,定期向属地宗教事务部门与“两会”报备并留存回执:
1. 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名单、负责人信息;
2. 本规章及修订文件;
3. 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 组织成员调整、负责人连任、70周岁以上成员任职相关决议;
5. 劝惩相关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
本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前郭县长山基督教堂民主管理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