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长山基督教堂民主管理组织规章

前郭县长山基督教堂民主管理组织规章

(依据2025年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前郭县长山基督教堂(以下简称“本堂”)管理运行,保障正常宗教活动开展,维护信教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遵循圣经教导,继承教会历史传统,结合本堂实际,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堂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简称“三自”)原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三条民主管理组织是本堂日常事务管理机构,核心职责为团结带领信徒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以敬拜真神、传扬福音、成全圣徒为使命,遵循圣经教训和法律法规管理教会事工,发扬基督博爱精神,服务社会、造福人群。

第四条本堂管理遵循“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所有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利用宗教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民主管理组织结构

第五条民主管理组织经民主协商产生,由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成员总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信教公民代表占比超过半数,确保信徒广泛参与管理。

第六条民主管理组织设主任1名(为本堂负责人)、副主任1-2名,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应在所在地宗教团体指导下换届,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民主管理组织主任一般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确需兼任的,需经拟兼任场所宗教团体同意,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逐级备案,跨省兼任的还需征求现任职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第八条本堂设立监事1名以上(可组建监事会),负责监督民主管理组织及其成员履职情况,列席管理组织会议。监事由所在地宗教团体、信教公民代表和登记管理机关推选产生,任期与管理组织成员一致,管理组织成员及其近亲属、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九条民主管理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务事工组、财务事工组、后勤安全事工组、宣传教育事工组、社会服务事工组等专项机构,各事工组按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对民主管理组织负责并定期汇报。

第三章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资格

第十条民主管理组织成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宗教事务管理相关规定,遵守宗教团体和本堂规章制度;

3. 受洗满5年,连续在本堂(活动点)参加聚会6年以上,参与教会事工3年以上,爱国爱教、敬虔爱主爱教会;

4. 信仰纯正、持守真理,作风端正、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竭力维护教会合一,乐意奉献服务;

5. 教外有好名声、家中有好见证、教内有好榜样,具备一定宗教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6. 身心健康,有一定文化修养,当选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 成员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收养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民主管理组织主任、副主任除符合第十条规定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8. 信仰纯正、真理清楚,灵命成熟、品德高尚,在信徒中有较高威望和良好口碑;

9. 坚定践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爱国爱教表现突出,有积极社会影响;

10. 具备扎实的圣经知识和文化素养,心胸开阔、责任心强,拥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治理能力;

11. 年龄一般在30-70周岁,确因特殊需要留任70周岁以上者,须经2/3以上组织成员表决通过,并报宗教团体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民主管理组织职责

第十二条民主管理组织主任职责:

1. 全面统筹本堂各项工作,履行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堂安全管理负总责;

2. 负责本堂公章规范使用与管理,严格把控公章使用审批流程;

3. 召集并主持民主管理组织会议及各类堂务会议,督促各事工组落实会议决议;

4. 审核各事工组工作计划与财务报销单据,签署重要文件、协议及合同,定期组织成员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5. 牵头总结上年度工作,组织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向所在地宗教团体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民主管理组织副主任职责:

6. 协助主任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分管相关专项事工;

7. 参与工作计划商议及重大事项决策提议,提出合理意见建议;

8. 主任因病、因事缺席或受主任指定时,代理行使主任职责,并及时向主任汇报工作。

第十四条民主管理组织核心职责:

(一)教务管理

1. 规范组织主日崇拜、圣餐、洗礼等宗教活动,制定活动方案,确保流程有序、秩序良好,以心灵和诚实敬拜真神;

2. 加强讲台监督管理,严格审核讲道内容,杜绝异端邪说传播、教会分裂及非法违法活动,提升牧养质量;

3. 定期组织信徒及工作人员开展信仰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增强守法意识,防范异端侵扰和境外渗透;

4. 编订信徒名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教会史料、活动记录等档案资料;

5. 依据圣经教导及相关规定,制定教牧人员工资福利、社保医保、退休等制度,明确事工人员及义工补贴标准与发放办法,报所在地宗教团体备案;

6. 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聘任、解聘宗教教职人员需经集体讨论决定,并按规定报宗教团体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财务管理

1. 设立财务监督管理小组,制定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账钱物分开管理,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2. 规范收入管理,所有收入(含日常奉献、专项奉献、捐赠资助等)需全额纳入财务账册,使用统一规范收款收据,奉献箱开启需2人以上在场,当场点清并及时存入专用银行账户,严禁坐支现金;

3. 严格支出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5000元以上支出需经民主管理组织集体讨论,2/3以上成员通过方可执行;严禁摊派捐款或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4.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月在本堂显著位置公布收支明细,每年度向信众公布财务报告,同时报属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接受信众、宗教团体和管理机关监督;

5. 规范财产管理,本堂财产属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建立财产登记制度,固定及无形资产处置需经集体决策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聚会用房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投资或馈赠。

(三)安全与事务管理

1. 建立健全治安、消防、文物保护、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

2. 做好本堂房产维护、水电管理等总务工作,保障活动场所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3. 加强人员管理,对义工实行登记审核、培训上岗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与服务规范,建立考核机制;

4.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抵制境内外各类破坏干扰及异端思想侵蚀,不得受境外势力支配,不得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委任教职或违规接受境外捐赠。

(四)决策与协调职责

1. 涉及宗教教职人员聘任解聘、大型宗教活动举办、重大经济决策、大额支出、场所建设、对外交流等重大事项,必须召开管理组织会议集体讨论,经2/3以上成员通过方可生效,并将会议记录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 协调本堂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维护本堂及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内部矛盾纠纷;

3. 组织开展公益慈善、社会服务等活动,践行基督教博爱精神,服务社会发展。

第五章民主管理组织会议

第十五条民主管理组织常规会议每月召开1次,总结上月工作、研究解决问题、部署本月任务,参会成员需达到总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遇重大紧急事项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民主管理组织扩大会议每年召开1-2次,邀请信教公民代表、义工代表等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提升民主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会议需提前3个工作日明确议题并通知参会人员,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参会成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重要决议需在本堂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会议保密制度,决议公布实施前,参会成员不得泄露会议内容,严禁煽动他人干扰管理组织正常工作。

第六章人员调整与劝惩

第十九条民主管理组织建立成员考核制度,对不称职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成员及时调整;成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换:

1.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参与恐怖活动或相关活动的;

2. 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和社会生活,违背公序良俗的;

3. 破坏不同宗教之间或本宗教内部和睦,制造教会分裂的;

4. 受境外势力支配,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或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5. 参加非法宗教组织、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或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

6. 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宗教活动的;

7. 存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8. 生活作风严重不端,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9. 不服从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经督促仍不改正的。

第二十条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教职人员及主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撤销职务或辞退处理:

10. 严重扰乱正常聚会、管理秩序或会议秩序的;

11. 传播异端邪说、信仰严重偏差,经屡次教育不改的;

12. 争名夺利、拉帮结派、搬弄是非,破坏教会合一的;

13. 违反会议保密原则,传谣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14. 不能正常履职、消极怠工,或因自身行为给教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且不思悔改的。

第二十一条对需撤换、辞退的人员,经管理组织调查核实后,作出书面决定,报属地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备案;属宗教教职人员的,按程序逐级报省“两会”处理,需撤销教职身份的,报宗教事务部门撤销备案;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堂发生管理组织无法解决的重大纠纷,应及时向属地宗教事务部门及“两会”报告,接受调解;拒不接受调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经民主管理组织会议2/3以上成员通过,报所在地宗教团体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由前郭县长山基督教堂民主管理组织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准;修订本规章需经管理组织2/3以上成员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前郭县长山基督教堂民主管理组织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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