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山基督教堂“以堂带点”附属活动点经费管理规定

长山基督教堂以堂带点附属活动点经费管理规定

一、总则

1. 为规范长山基督教堂(以下简称主体教堂)对各附属活动点的经费管理,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结合以堂带点管理模式制定本规定。

2. 主体教堂负责人是本场所及各附属活动点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财务管理合规性、真实性、安全性负责。

3. 附属活动点经费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4. 各附属活动点所代收的奉献款,扣除核定备用金后的余额,应及时上缴并统一存入主体教堂对公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其收入归属对应附属点,通过辅助核算进行区分。

5. 附属活动点的小额支出由本点自行管理;大额支出由主体教堂统一审核、统一支付,从该附属点对应的奉献收入中列支。

6. 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宗教事务管理要求执行。

7.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财务机构与人员管理

1. 主体教堂设立财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主体教堂及各附属活动点的财务管理工作。

2. 主体教堂配备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实行会计与出纳岗位分离制度。

3. 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兼任审计、监督岗位。

4. 财务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不得与管理组织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5. 财务人员离岗、调岗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签字确认。

三、收入管理

1. 附属活动点代收奉献款须使用主体教堂指定方式,不得通过私人微信、支付宝等个人账户代收。

2. 附属活动点不得自行开立银行账户,不得私自留存现金。

2.1 附属点备用金限额由主体教堂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单个附属点备用金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备用金需指定专人保管,实行定期核销、按月盘点制度,盘点记录报主体教堂备案。

2.2 备用金保管人变更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报主体教堂备案。

3. 附属点捐款箱实行三人共同管理,开启时须三人同时在场清点、签字确认,并形成清点记录,作为奉献款入账依据。

4. 附属点代收的奉献款,扣除核定备用金后的余额,应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主体教堂财务人员,并统一存入主体教堂对公账户,不得截留、拖延。

5. 奉献款移交时,由主体教堂财务人员开具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监制的统一收据,并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确认。

6. 主体教堂会计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各附属点奉献款全额计入捐赠收入科目,并按附属点设置辅助核算,确保收入归属清晰。

7. 附属点财务联络员应于每季度5日前与主体教堂核对上季度奉献款到账情况,并在本点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支出管理

1. 附属活动点经费支出实行分级管理:

1)小额支出由附属点自行审批、自行支付,支出范围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并保留完整凭证备查。

2)大额支出由附属点提出书面申请,附支出明细及相关凭证,经主体教堂财务管理机构审核后,提交主体教堂管理组织集体研究批准,由主体教堂统一支付,从该附属点对应的奉献收入中列支。

2. 小额支出上限为1000元,大额支出为1000元及以上,该标准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 支出范围包括宗教活动开展、场所日常维护、房屋修缮、必要办公开支、公益慈善活动等合法用途,不得用于与宗教活动无关的支出。

4. 所有支出须凭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报销,并按审批权限执行。

4.1 发票抬头必须为长山基督教堂全称,须附明细清单;小额无发票支出需提供收款人签字的收据。

5. 主体教堂按附属点辅助核算项目核销支出,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跨点调剂。

6. 附属点固定资产(如宗教用品、办公设备)需登记台账,报主体教堂备案,定期盘点核对。

五、会计核算管理

1. 主体教堂对各附属活动点实行统一科目、独立核算制度,在相关会计科目下按附属点设置辅助核算。

2. 辅助核算设置要求如下:

1)建立附属活动点辅助核算类别。

2)为每个附属活动点设立独立核算项目,项目名称与实际名称一致。

3)建议对项目进行编码,如A01A02A03等,便于管理和系统识别。

4)将捐赠收入”“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与辅助核算项目关联,确保收入、支出均能按附属点独立核算。

5)不设置往来科目,不通过债权债务科目核算附属点资金。

3. 奉献款应按其收入性质计入捐赠收入科目,并按附属点辅助核算;不得计入往来科目。

4. 主体教堂财务人员应按月对附属点收入、支出进行核算,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5. 附属点应建立收入、支出台账,按月与主体教堂核对数据。

六、预算管理

1. 附属活动点应在每年1210日前编制下一年度收支预算,报主体教堂审核。

2. 主体教堂汇总各附属点预算,编制年度总预算,经管理组织集体研究批准后执行。

3.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调整,须经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4. 附属点不得超预算支出,如确需追加预算,须按审批程序办理。

七、资产与票据管理

1. 附属活动点固定资产由主体教堂统一登记管理,建立资产台账,明确资产名称、数量、存放地点、责任人等信息。

2. 固定资产实行年度盘点制度,盘点记录报主体教堂备案。

3. 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处置须经主体教堂管理组织集体研究批准。

4. 附属活动点使用的票据由主体教堂统一领取、统一核销,不得私自购买或印制票据。

5. 票据开具应真实、完整,不得虚开、转让、转借票据。

八、决算管理

1. 每年年末,附属点应配合主体教堂编制年度决算,如实反映本点经费收支情况。

2. 主体教堂汇总各附属点决算形成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信教群众公示。

3. 附属活动点注销时,应配合主体教堂开展清算工作。

4. 管理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离任时,应按规定开展财务审计。

九、财务公开与监督

1. 附属点每月公示本点小额支出明细及主体教堂拨付资金的收支明细;主体教堂每季度汇总各附属点财务情况进行公示。

2. 主体教堂设立财务监督小组,负责对附属点经费收支、核算、财务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主体教堂财务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申请有权拒绝支付,并向管理组织报告。

4. 信教群众对经费使用有疑问的,可向监督小组或主体教堂提出查询,相关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十、档案管理

1. 主体教堂统一归档保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审批文件、收据存根等资料,保管期限符合国家规定。

2. 附属点应及时将小额支出凭证、公示材料等移交主体教堂归档,不得私自留存或销毁。

3. 会计档案查阅须经批准,在指定地点进行,不得带离或复制。

十一、差错更正与责任追究

1. 发现财务差错时,应立即向管理组织报告,并由财务人员提出书面更正说明,经负责人审批后调整账务。

1.1 涉及以前年度差错的,通过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科目核算,并附书面说明与审批。

2. 财务人员存在伪造凭证、虚列支出、账实不符等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 附属点未按规定上缴奉献款、私设账目、截留资金、未按规定公示的,主体教堂将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财务人员和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附则

1. 本规定由长山基督教堂管理组织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原有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 本规定相关配套表单(支出审批单、奉献款交接单、附属点收支明细表等)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4.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最新法规执行。

长山基督教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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